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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3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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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右政办发[2007]9号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苏尼特右旗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苏尼特右旗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使广大牧民群众成为工业化、城镇化的推动者和建设者,工业化、城镇化成果的共享者,实现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和增加牧民收入的双赢目标,有效贯彻锡林郭勒盟《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牧区户籍、有承包草场,自愿进入旗县市(区)所在地及建制镇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人员及其子女;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后转移牧民。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三条   人口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旗牧区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政府旗长为组长,成员单位为组织部、宣传部、综治办、团委、妇联、发改局、围转办、农牧业局、林水局、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扶贫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统计局、草原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分工,督促检查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
2、旗牧区人口转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旗生态办,服务中心单设。
办公室负责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落实协调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制定全旗牧区人口转移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服务中心负责牧区人口转移牧民日常服务工作;牧区转移人口的统计建档;负责组织培训、推荐工作岗位;收集和发布劳务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牧民转移进城的行政事务代理;发放有关证件等,做好牧民转移进城“一卡通”服务;开通牧民转移进城全天候服务热线,人口转移办在接到苏木镇关于牧民转移申报后,15日内办结除购房补助的相关手续。并建立与全盟牧区人口转移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的对接。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共性职责:协助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牧民转移优惠政策;审核并落实转移牧民享受本部门涉及的政策措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人口转移相关工作的情况报告。
2、具体职责:组织部将人口转移工作纳入各苏木镇、旗直各单位年终责任考核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组织的(包括嘎查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人口转移服务机制。
宣传部组织做好人口转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有关牧区人口转移政策、措施、精神宣传到基层农牧户;挖掘、选树、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人口转移政策、措施、资金的有效落实及对各部门人口转移日常工作的监督审计。
综治办组织协调政法机关、综治成员单位加强对牧区人口的管理,开展转移牧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团委以转移牧区青年为重点,建立健全牧区转移人口青年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基层团组织作用,扎实推进牧区青年创业等各类行动。
妇联负责牧区妇女转移工作的宣传动员,建立健全牧区转移人口妇联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作用,推进牧区妇女转移进城务工、创业等扶持工作。
发改局负责将牧区人口转移工作列入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项目,努力将有关全旗牧区人口转移项目工程列入上级计划。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落实牧民转移进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劳动保障等政策措施;组织落实牧民转移就业技能的培训、鉴定工作,并核发相关的证书;征集工作岗位,公布用工信息,建立牧区人口转移劳动力、各类人才信息库,建立转移人口同与企业双向选择就业平台;负责牧民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的监督和维护,处理用工纠纷。
财政局负责将人口转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落实每年用于支持牧区人口转移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新增部分的2%,并制定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牧民转移的有关经费的落实与划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类项目资金的整合使用工作。
农牧业局组织开展包括“阳光工程”等牧民培训项目,督促检查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对从事特色种养业的转移牧民给予技术服务和政策引导。
草原监督管理局负责与移出地苏木镇政府、嘎查共同监督管理转移牧民草场流转合同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工作。
林水局负责落实牧区人口转移迁出区、迁入区的水利、林业配套建设;争取相关项目和政策补助。
教育局负责落实转移牧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补助政策;制定并落实转移牧民子女在高中(中专、职中)及考入普通高校的补助政策。
卫生局负责落实转移进城牧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移民群众健康教育。
统计局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开展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调查工作;认真做好人口变动调查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对牧区转移人口转移后生活质量指数进行调查分析。
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转移进城牧民在建房、生产经营场所用地上的优惠政策。
建设局负责落实转移农牧进城建房、购房在规划、登记、交易等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规划和实施移民安居工程。
工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牧区转移牧民在税、费等方面的减免政策(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公安局负责做好牧区转移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及时为转移牧民办理上户、迁移、变更等手续。
民政、扶贫部门负责优先落实转移牧民的低保、救助、帮扶等工作;负责协调落实我旗转移到盟内其他地区牧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标准,保障支付5年所需的地方匹配资金;积极争取上级有关移民的项目和政策倾斜。
科技局负责制定年度人口转移培训方案,分解落实培训任务,制定培训内容,并牵头组织人员编写适用培训教材。
广电局在旗内自办节目开辟牧区人口转移宣传专栏,定期报道人口转移各项工作情况;免费公布劳务用工信息。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人口转移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落实,要详细掌握本辖区内转移牧民的基本情况、转移去向;协助和组织人口转移搬迁工作;监督和管理转移牧民草场的流转和禁牧管护。

第三章   草场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凡转移进城的牧民,其承包草场经营权保持不变。
第五条   凡列入生态移民项目的牧户、生态恢复禁牧项目区的牧户及其他各类生态建设项目区的牧户,实施人口转移后,其承包草场一律围封禁牧,禁牧期限至少10年。禁牧草场由旗政府统一规划进行综合治理,禁牧期满由旗草原监理部门根据草场植被恢复情况,依法确定使用。
第六条   自发转移的牧户,承包草场自行围封,不进行流转,并实施禁牧的(禁牧期至少5年以上),可申请围封禁牧,经苏木镇和嘎查审核,报旗生态办批准后,给予围栏补助,3000亩以下的草场围栏补助为30%,3000亩以上的草场围栏补助为50%;同时,可申请享受生态移民项目相关补助,补助内容、标准及数额由旗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
对承包草场进行流转的,需经草原监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本嘎查有承包草场的牧户范围内进行,对流转草场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时核减30%的载畜量,流转双方每两年签订一次流转合同,并报草原监理局备案。流转后超过核减载畜量的,超载部分牲畜由草原监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生态建设项目围封后的草场,由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及旗草原监理部门负责管护,不得进行流转、放牧或其他破坏禁牧行为,一经发现,由草原监理部门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收回其草场承包经营权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锡林郭勒盟生态恢复禁牧区划分标准》确定的旗内生态恢复禁牧区的,一律不再安排扶持畜牧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禁牧草场凡列入国家补助项目区的,补助期内享受国家全额补助。

第四章   住房安置办法

第九条   牧户以家庭为单位转移进城,且承包草场全部禁牧,禁牧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申请由旗政府统一建设的移民住宅或商业用房;自行购房的,凭人口转移证明、房产证,可申请人均5000元的购房补助,同时可申请免缴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减半缴纳契税;无居住政府统一建设的移民住宅和无购买房屋能力的,可申请廉租住房或年人均10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期限五年)。
第十条   以家庭为单位转移进城,依法流转草场承包经营权,自行购房的,凭人口转移证明、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房产证,可申请免缴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减半缴纳契税。
第十一 条   牧民个人转移进城,本人草场禁牧并自行购房的,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住房补助,同时可申请免缴房产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减半缴纳契税;租房户凭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上)或本人个体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可申请每年每人5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期限最高为5年。
牧民转移进入建制镇自建住房,须按照移入地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房时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免缴划拨用地管理费。
凡享受以上购房、租房补助前,须经旗人口转移办公室审核后,在移出地嘎查、苏木镇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经确认全家或个人转移进城情况属实后,办理享受补助相关手续。
凡享受政府统一建房安置补助在3万元以上,该房产10年内不得进行交易、转让或作为各种抵押。享受住房补助的房产,5年内不得进行交易、转让或作为各种抵押。

第五章    就业安置办法

第十二条   转移进城牧民,可申请办理《转移就业培训券》和《再就业优惠证》,分别享受以下相应补助和优惠政策:
(一)年满18周岁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转移进城农牧民,可申请办理《转移就业培训券》,到旗人口转移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扶贫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免费领取培训结业证书;
(二)年满18周岁独自或合伙兴办各类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转移进城农牧民,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新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营业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小型企业的,3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3年内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在旗人口转移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优先推荐工作岗位,提供劳务输出服务。大、中专毕业生,免费在旗级人才资源储备,优先安排到旗内企事业单位或基层嘎查村委会工作。
3、符合参军入伍条件的转移牧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同时享受城镇人口相关待遇。
4、自主创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2万元的创业基金。
第十三条    旗内各类用工单位要按季度到旗劳动就业部门进行空岗登记。重点项目业主要根据用工需求,在项目核准阶段到旗劳动就业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旗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转移进城牧民,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依法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十五条   旗内工业企业新招用工和新建企业用工,招用旗内转移进城牧民要占到企业一般性用工岗位总数的30%以上。每招用一名转移进城牧民并签订1年(含l年)以上劳动合同,旗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支付用工单位岗位补助,连续补助3年,3年内每签订1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支付一次。
旗内各类用工单位招用牧民工,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不得拖欠牧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旗所在地、建制镇城区绿化、环卫清洁、治安保卫、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等行业的新增岗位,每招用一名转移进城牧民并签订1年(含l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享受招用转移牧民每人每年500元岗位补助,补助3年,合同期满后享受该补助。
第十七条   牧民转移进城到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务工,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牧民转移进城在城镇周边从事特色种养业的,符合生态移民条件的,可享受生态移民项目补助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教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草场实施禁牧的牧户,牧民子女进入城镇幼儿园或学校学前班就读的,每年享受200元保育费和管理费补助。
第二十条   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继续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   牧民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在盟外就读的,凭就读学校有效收费证明,按先交后补的原则,享受每学年600元的学费补助。在盟内就读的,按照《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牧民子女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凭正式录取通知书和高等院校有效收费凭证,按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补助,对于考入本科院校的牧民子女,旗政府每年资助2000元(家庭草场禁牧的每年资助3000元);对于考入专科院校的农牧民子女,毕业后旗政府一次性资助2000元(家庭草场禁牧的资助4000元)。特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参照《锡林郭勒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牧区初中毕业生凭参加中考有效证明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可进入盟内、旗内职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高中毕业生可直接进入盟内、旗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七章   医疗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   牧民转移进城后,可自愿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按照《苏尼特右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其中:草场禁牧的转移进城牧户,一次性大病费用在旗医院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为500元,旗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各段均上浮10%。转院到异地市(地)级以上医院住院,各段报销比例保持不下浮。参加合作医疗的每名住院分娩产妇、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大病补偿时,每人多补助200元。五种慢性病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年终报销一项,报销比例上浮5%,封顶线2000元。
第二十五条   转移进城牧民,可自愿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也可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转移进城低保户、五保供养人员,家庭年度因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减去应剔除因素)超过500元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年度费用总额(减去应剔除因素)500—1000元,按30%给予救助;1001—3000元,按40%给予救助;3001—5000元,按50%给予救助;5000元以上,按6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享受最高标准为5000元。

第八章   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二十七条   转移进城牧户可自愿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草场承包关系不变,享受国家对牧民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各项待遇。
(二)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牧民的基本生活。
(三)转移到盟内其他旗县市区所在地、建制镇的,按照《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跨地区转移实施办法》(锡署办发[2006]108号)执行。

第九章   认定及申报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凡转移进城牧户(包括跨地区转移牧户),凭户籍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委员会证明,到旗人口转移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草场禁牧与流转需经草原监理部门会同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委员会核实后,在所在苏木镇、嘎查公示20天后,出据草场禁牧、流转证明。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上述补助的转移牧户,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嘎查委员会(社区)、苏木镇、人口转移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审批,公示20天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补助。
第三十条   申请上述补助的转移牧户,需在发生费用(先交后补助)的3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顺序逐一审批,超过年度预算的挪至下一年度审批;超过3个月的,由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后挪至下一年度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生态恢复禁牧区内,实施搬迁禁牧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内实施搬迁禁牧的牧户,除享受本办法的外,同时坚持就高原则,享受生态恢复禁牧区试点其他优惠政策(另制定详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旗人口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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